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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4/25 阅读:1049次 【字体: 】 【背景色 -              
       近期,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江宁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日前其公布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
 
  南京市江宁区周大萍禽蛋店销售的鲜鸭蛋处置情况。氯霉素,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户共进鲜鸭蛋2箱(每箱约在13公斤),每箱进价160元,共计进货款320元。全部销售完,合计销售款442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造成。未处罚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规定,应当认定为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南京市江宁区畅美禽蛋店销售的乌鸡蛋处置情况。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商户共进乌鸡蛋10箱(每箱约在15公斤),每箱360枚,共计3600枚,进货价格为223元/箱(约每公斤进价在14.87元),计进货款为2230.5元,实际付款2230元。以每公斤25元价格全部销售完,合计销售款3750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未处罚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规定,应当认定为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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